作者:徐京波
[摘 要]《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作为社会学这门学科的奠基之作,为社会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该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以及围绕其展开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准则的探讨,从而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社会学方法体系。尽管它如此的完善,但并非是无懈可击的,本人通过对该书的阅读和理解产生了一些困惑,并对其进行了重新思考。
[关键词] 社会事实;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十九世纪中后期,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开始了兴起和发展。社会学鼻祖孔德在实证哲学的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学,随后,斯宾塞和穆勒对其进行了发展,迪尔凯姆最终建立了社会学的学科体系,使其成型。当然《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在社会学学科体系的起了关键的作用,在该书中确立了有别于哲学、心理学、和生理学的独立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社会事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而是独立于个人,并且对个人具有强制力,一旦我们进行反抗,就会遭到来自社会事实的惩罚。由于它的客观性和社会性,我们不能用主观意识和常识去理解和推理,而是要把它作为物,作为与自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观察。同时我们也不能用个人心理去分析社会事实,而是要用一种社会事实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最后还提出了功能和因果分析的思想以及功能和历史的区分。以上是我对《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的大体回顾和理解,既然对其理解和思考,就难免会有些困惑和疑问以及对其进行辩驳。
一、社会事实界定的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
迪尔凯姆在该书的绪论中说过“如果把社会事实之作为哲学问题的话,自然不必用什么特别的和具体的方法,只要用通常的演绎的和归纳的推论,把一般概括当作大致的观察就够了。事实上,社会现象必须加以细致考察才能被真正了解。所有这些,说明如果忽视实际的考察,只用一般的哲学推论,就无从社会学研究。”但是让我们看一下迪尔凯姆是如何对社会事实界定的,迪尔凯姆在第一章开始,就列举了义务、信仰、宗教规则、货币制度、信贷手段等事例,而且还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就断定了这些独立于个人,具有强制性特点的现象就是社会事实。他也没有像在绪论中所说的那样,对其进行实际的考察,甚至没有对所列举的例证进行一一观察,而只是将社会事实这一结构框架提前建立好,然后将自己感觉合适的现象往这一框架里塞,这无非是传统的演绎推理法。
迪尔凯姆在界定社会事实时,一直在强调独立于个人的客观性和强制性。但是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个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而迪尔凯姆却偏偏祛除个体的内在作用,将社会事实理想化的抽象出去。并且将个体比作称生物体中的分子,因为分子是无生命的无意义的,而组合成的生物体是有生命的,是有价值的。首先打比方只能使人更形象地去认识一样东西,可用它来做一项科学解释,往往是要犯错误的,再说有生命有主观思维的人与无生命的分子是无法比拟的,因此这是迪尔凯姆理想化的界定。对于强制性,迪尔凯姆举的例子更加离谱,他一直强调对社会事实不反抗时尽管风平浪静,但其依然存在,依然有强制性,一旦对其进行反抗,它就会凸现出来。迪尔凯姆以法律为例进行说明,他说当违反法律时,法律就会对你进行惩罚,使你感到外在的强制力,不违反法律时,也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律仍在你身边对其进行约束。但是本人并不这么认为,当本人不触犯法律时,法律对其是有利的,对其有保护作用的,因为法律可以维护我的权利,就遵守它,这是两厢情愿的,是一种平等的自愿行为。当然,违反法律时,它会对我们进行惩罚,具有强制力的。因此,本人认为社会事实不是像迪尔凯姆说的那样是独立于个体存在的客观事实,而是与个体的人分不开的。迪尔凯姆为了界定一个与其它学科彻底决裂的社会学研究对象,而过分的夸大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和强制性,从而导致了不真实性。我们何必戴上有色眼镜看问题呢?社会学也,有容乃大。
二,社会事实研究准则的似是而非性
迪尔凯姆在该书中阐述了五个研究社会事实的准则,从总体上来看,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问题的新视角和新思路。但是对其仔细地去阅读和理解,就会感觉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对于社会事实的观察,迪尔凯姆认为在开始研究时,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从而接触事物,进而解释事物的本质。迪尔凯姆真把社会事实当作物了,实实在在的物的外形我们是一目了然的,而社会事实的外形是模糊不清的,怎么对其界定呢?迪尔凯姆说用感觉去界定社会事的外形,感觉完全来自人的主观意识,是与个体的人分不开的,每个人的感觉不一样,用感觉界定社会事实的外形可靠吗?这不与通过实际观察社会现象的原则相违背吗?即使这种方法可靠,迪尔凯姆也没提如何透过外形去去解释事物的本质,只是说只要外形和实质相一致就符合标准,外形的不确定性和对实质的无知,怎么去观察社会事实呢?
最具有矛盾性的问题出现在,区分病态现象和正常现象的准则中,迪尔凯姆一改常人的思维方式,将普遍现象(也就是存在于所有个体和大部分个体中的现象)称为正常现象,将特殊现象(不仅只存在于少数的个体中,而且在这少数的个体中也不会永存的现象)称为病态现象。在该章的最后,迪尔凯姆以犯罪为例来说明这种区分分方法,结果荒唐的将犯罪问题看成为正常现象,原因是在任何社会中不可能不存在犯罪现象,但是犯罪现象存在于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成员中了吗?也就是它是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行为吗?显然不是,大部分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存在于其中少数成员身上,并不是该社会的普遍现象。按照迪尔凯姆对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划分,在大部分社会中,犯罪仍然是一种病态现象。
社会事的解释不能通过个人心理,而是要通过另一种社会事实,也就是一种社会事实要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两者之间必须要有一种因果关系。要证明一种事实是另一种事实的原因,迪尔凯姆力推比较方法中的共变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找到共存条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找到这种条件,两种事实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但是共存条件如何去发现呢,迪尔凯姆只是简单模糊的告诉我们,选择几件可靠的事实,对其进行观察就可以得出确切的结果。“人们只要在一定数量的事实中观察到并且能够证明在这两种现象中,甲变乙也随之发生变化,就可以认为已经了解到事物的规律。”但是可靠的事实怎么去找呢,怎么确定呢,难道还是要靠感觉吗?即使选择了几个事实,并且发现了两者的因果关系,难道就能保证这是我们想要的内部的因果联系吗?迪尔凯姆这种思路是很清晰的,但在宏观与微观转换的关键环节,却难以应对。本人认为这是迪尔凯姆刻意避开个体因素,过分追求客观的结果
三,总结
以上的疑惑和评论是本人对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的思考和辩驳,不论怎么说,迪尔凯姆这部著作是非常出色的,它给我们提供了社会学学科最具特色的研究方法,是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不可少的因素。以上是本人从微观上对该书的一些看法,其实迪尔凯姆这本书的主要意图是从宏观上给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完善的社会学方法新框架,也使社会学从其它学科的包围中独立出来,从而为社会学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和更广阔的视野。
参考文献:
1,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商务出版社,2007
2,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华夏出版社,1999